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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2014年09月20日 17: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协调和指导全省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交叉和综合的科学。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理论、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

第四条软科学研究计划是我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省、市、县、部门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可能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负责编制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种。指令性计划项目,省在经费上给予资助;指导性计划项目,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省直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业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行业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市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请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下述条件:

1、对国家、部门、地区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对推动软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3、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4、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清楚、翔实,研究方法科学、先进,有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具有较好的基础。

第七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调查了解各级决策管理部门对软科学研究的需求,结合已有的软科学研究基础,统一运筹,确定当年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选题范围和研究领域,发布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

第八条申请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按照项目指南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根据决策、管理和软科学研究工作发展的需要,填写《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一式四份)。

申请国家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申请,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推荐上报。

第三章 评审及立项

第九条软科学研究计划综合评价指标包括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能力等。

第十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申报项目汇总后,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和经费,重大软科学项目实行招标。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资金组成。

第十三条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调研费、专家咨询费、技术论证费、资料费、计算机运算费,研究资料印刷费及直接为研究服务的其它费用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基本建设计划等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软科学研究经费必须单独立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当年未用完的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帐面数字,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按时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主管部门可根据合同规定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报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或主管部门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及时报告。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结项证书,必要时进行验收或鉴定。项目通过鉴定或获得奖励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告鉴定结果或奖励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未使用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与实施进行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

(1)视管理情况及绩效调整归口管理经费;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处室年底评先的基本依据。

2、对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

(1)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业或地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管理评先工作的基本依据。

3、对于项目承担者

(1)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2)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消、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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