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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技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院科字〔2009〕2号

2014年09月20日 17:0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教职工积极进行科技开发,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升我院应用科学研究水平,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开发项目是指科学基金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科研合同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一)技术开发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通过鉴定或验收的各种科研成果的转让。

(三)技术服务:

1.承接各种具有研究性质的数据分析处理及各种软件的开发服务。

2.承接各种管理技术咨询,技术经济论证及可行性研究。

3.承接企业品牌战略设计和营销策划等任务。

4.承担各类技术指标检测。

5.承担外文科技文献、技术资料的翻译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合同的签定

第三条 我院各单位承担科技开发项目都必须签订技术合同。所有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

(九)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四条 我院与外单位签定的技术合同,一律以“新乡学院”的名义,并盖“新乡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各院、系、部和科研机构,一律无权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我院科技开发项目由科研处归口管理,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账管理。

第五条 科技开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技开发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并受理相关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和科研档案管理。

第六条 由我院完成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和转让权均属学校,向外单位转让时必须经科研处同意,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七条 办理科技开发项目合同的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交科研处审查;

(二)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新乡学院科技合同审批表》,连同打印好的合同(一式四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合同经费五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由院长审批签字,合同经费一万至五万元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低于一万元的由科研处审批签字,并盖“新乡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

(三)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合同双方和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财务处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技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须经科研处同意,由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协议。由于项目组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九条 科技开发项目的结项。

(一)结项条件:

1.凡经过鉴定的科技开发项目,凭项目鉴定证书直接到科研处结项。

2.未经鉴定的科技开发项目,凭对方的验收凭证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后结项。

(二)结项手续:

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交结项报告及涉及合同的其它材料如技术文件、补充协议、验收报告等,由科研处归档;

第十条 科技开发项目经费按《新乡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三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中的纯技术性收入,分配方案按学校、课题组所在单位、课题组、科研管理部门四部分分配。具体比例按学校占30%,科研管理部门10%,课题组所在单位占10%,课题组占50%(其中奖金30%,由课题组负责人分配;再研经费20%)。考虑到目前学校处于科研起步阶段,为鼓励课题组积极从事科技开发活动,目前暂定为:学校不提取,科研处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经费,项目组所在单位提取15%作为部门科研经费,项目组留存80%,并将留存经费的50%用于科研滚动经费,其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组成员。

第十一条 学校允许教职工在充分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节假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学校的权益。教职工在科技成果转让、开发中获得的收益、奖励应依法规积极主动地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把项目结余经费用于添置必要的科研和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科技开发项目获得的专利、奖励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根据《新乡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凡是在科研处正式办理立项的科技开发项目,学校将其作为科研工作业绩计入评聘职称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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