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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院科字〔2010〕4号

2014年09月20日 17:0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所(中心)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充分、有效地利用学校现有资源,营造有利于知识创新、学科交叉、梯队建设、重大项目争取和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建设和学校办学需要,设立相对稳定、特色鲜明、队伍精干的研究所(中心)。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

第三条 研究所(中心)要有一支人员相对稳定,知识结构与年龄结构合理,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骨干队伍。

第四条 研究所(中心)应适应社会需要,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和争取承接各方面的科技任务,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成为我校知识与技术创新的核心、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和开发的基地。

第三章 成立条件

第五条 研究所(中心)的设立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为依托,以项目为载体,以项目组或研究室为基本研究单元,有明确的可持续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第六条 研究所(中心)的申报条件如下:

研究所应有学术造诣高、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的研究规模及合理的人才梯队。具备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基地,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条件。拟申报的研究所(中心)近五年科研业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自然科学类学科20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被SCI、EI、ISTP收录),人文社科类学科30篇以上(其中至少8篇被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结项或鉴定。

3.现主持省(部)级以上在研科研项目或2项横向科研项目,有外源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万元以上)。

4.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第1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或获得国家授权专利1件以上(限前3名)。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按照成立研究所(中心)的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建设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并报送科研处。经科研处初审后,报学校编办核准编制,院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学校为研究所(中心)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科研平台和办公经费,优先考虑开展科研工作必须的场地与用房,并配置专职科研人员。

第六章 管理与待遇

第九条 研究所(中心)的管理。

1.研究所(中心)设所长(主任),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研究所(中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

2.研究所(中心)行政上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科研处负责科研管理工作。

3.研究所(中心)以“新乡学院***研究所”(或“新乡学院***研究中心”)挂牌并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4.研究所(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签订协议或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研究所(中心)所长(主任)在任职期间享受学校中层正职待遇。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 研究所(中心)成员须完成年度定额科研工作量。专职科研人员以科研工作为主,兼顾教学工作,每年应完成教师岗位相应科研工作量的三倍、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研究所(中心)的建设,准确掌握其运行情况,科研处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视考核和评估的情况对研究所(中心)进行调整。每个研究所(中心)在三年内,科研业绩要达到下列4条中的3条(第1条必备):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0篇以上,(其中自然科学类至少3篇被SCI、EI、ISTP收录,人文社科类至少8篇被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

2.以新乡学院为主持单位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横向科研项目,且具有外源科研经费(自然科学达1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达4万元以上)。

3.在完成各类项目的同时,积极开展科技服务与技术开发工作,加强成果转化、转让,三年内至少开发一项新产品,或转让一项新成果,或以新乡学院为申请人获授权国家专利1件。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1名)或国家级奖励1项。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对评估优秀的研究所(中心),学校予以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研究机构要限期整改,科研处在一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八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审定,上报学校批准,予以调整或撤销。

1.研究所(中心)所长(主任)或学术骨干离开工作岗位,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2.研究项目和经费达不到研究所(中心)的基本条件或不能开展工作的。

3.经考核评估不达标,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因其它原因,所长(主任)提出申请自愿撤销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文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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