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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院科字〔2012〕1号

2014年09月20日 17:11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国家基金项目和省部重大科研项目,特对《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院科字【2010】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符合下面条件的项目按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的“重点项目”进行资助。

1.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项目,经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推荐上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但未获得资助的项目。

2.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成绩有两个B级以上的评审结果,但未获得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均指我校教师为主持人并以新乡学院为申报单位的项目。

第四条 被资助项目按《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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