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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院科字〔2010〕6号

2014年09月20日 17: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科建设,增强学校科研储备和发展后劲,培养团队,促进学科交叉,提升科研竞争能力,特设立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有一定工作基础并具备较好发展前景的科研项目,主要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基金等。

第三条 项目采取“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2~3年。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崇尚科学,工作作风严谨,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团队精神。研究课题应紧密结合学科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科技创新基金一般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青年基金;已获博士科研启动经费资助者和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者不能申报青年基金。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

(一)申请者填写《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和签署具体意见后,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科研处。

(二)科研处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实施与管理:

(一)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共管单位,应严格落实《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到的支持条件,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完成科研任务。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若因特殊原因而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处,如果单位能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继续执行该项目,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三)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缓拨或停拨后续科研经费。获得资助后一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撤消该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项,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逾期不结者,终止项目。

第九条 结项与验收:

(一)执行期限结束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及成果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办理结项手续;项目中期和结项检查结果均实行校园网公示。

(二)对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将重点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项目;不合格的项目或未按时完成者,除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外,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三)项目组成员发表、报导本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条 财务管理:

(一)财务处根据学校文件对获得“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拨付研究经费。项目经费实行滚动资助,首次拨付经费总额的1/2,其余部分在项目中期考核后拨付。

(二)“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新乡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青年基金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我校在编人员。

第十二条 资助额度:人文社会科学类0.5万元,自然科学类0.8万元。

第十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一)独著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二)项目组成员以我校为申请单位获得同方向(领域)省部级以上资助的科研项目。

(三)以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

(四)参编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并独立完成5万字以上。

(五)依托该项目争取横向到校科研经费2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一)以第一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二)项目组成员以我校为申请单位获得同方向(领域)省部级以上资助的科研项目。

(三)以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申请并受理专利1项(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四)参编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并独立完成5万字以上。

(五)依托该项目争取横向到校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第三章 一般项目基金

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历的我校在编人员。

第十六条 资助额度:人文社会科学类0.8万元,自然科学类1~1.5万元。

第十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任务中的两条视为项目完成,其中第一条为必备。

(一)独著发表同方向(领域)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二)项目组成员以我校为申请单位获得同方向(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人才计划资助。

(三)以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

(四)出版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

(五)依托该项目争取横向到校科研经费3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任务中的两条,其中第一条为必备。

(一)以第一作者发表同方向(领域)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二)项目组成员以我校为申请单位获得同方向(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人才计划资助。

(三)以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申请并受理专利1项(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四)出版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

(五)依托该项目争取横向到校科研经费8万元以上。

第四章 重点项目基金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十条 资助额度:人文社科类1~2万元,自然科学类2~3万元。

第二十一条 资助范围:人文社会科学类培育要与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有机衔接,自然科学类要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机衔接,进行项目的前期储备孵化,以便获得上述计划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执行期限内,达到下列目标视为完成。

(一)作为项目组成员以我校为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获得同方向(领域)国家级项目资助。

(二)独著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一级期刊论文2篇以上。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在执行期限内,达到下列目标视为完成。

(一)作为项目组成员以我校为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获得同方向(领域)国家级项目资助。

(二)以第一作者发表同方向(领域)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一级期刊论文2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在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立项的,中止项目,收回所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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