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工作,培养学科带头人,鼓励教师到兄弟院校做兼职研究生导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主要负责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资格认定、审核培养研究生的证明材料和资助经费金额核算等事宜。
第二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兼职研究生导师需提供兼职院校颁发的研究生导师聘书、培养研究生的协议或聘书、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等能证明导师身份及招生、培养研究生情况的材料。
第三条 经过资格确认的兼职研究生导师,必须在科研处、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我校鼓励兼职导师所带研究生到我校做课题研究。
第五条 我校为培养研究生的导师资助培养费。每培养1名研究生,资助培养费为:硕士研究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自然科学类40000元,人文社科类30000元。该经费由研究生导师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培养研究生需要的书刊费、材料费、工具费、实验费、交通费、研究生科研活动费等。
第六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应按照有关协议完成各项培养任务,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