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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 院科字〔2009〕3号

2014年09月20日 17:15  点击:[]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

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科研处为其下设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由新乡学院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署名新乡学院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由学校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对于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院政字〔2009〕16号 下一条:新乡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资助办法 院科字〔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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