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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研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试行) 院科字〔2008〕10号

2014年09月20日 17:21  点击:[]

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和完善科研管理机制,使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新乡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计算原则

一、对科研工作量实施计分制。纳入计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科研项目、科研奖、产权成果、学术报告等六类。

二、对多人完成的科研成果,参照下表进行分配

表1:多人完成的科研成果的工作量分配表

排名总数

1

2

3

4

5

6

7

8~

1

100%

2

70%

30%

3

50%

30%

20%

4

50%

20%

15%

15%

5

50%

20%

10%

10%

10%

6

45%

20%

10%

10%

8%

7%

7

45%

18%

10%

8%

8%

6%

5%

8~

45%

18%

10%

8%

8%

5%

3%

3%

备 注

1、 成果为论文形式,理科计前两名,文科计独著。

2、 外单位人员不参与计分,也不改变原成果人员排序。

3、 国家级项目计算到前15名,省部级计算到前10名,地厅级计算到前7名。

4、 08年度可由课题组负责人根据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三、选择行政岗位或工人岗位人员没有科研工作量要求。

四、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额定工作量为教师系列对应档的70%。

五、行政人员选择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者,额定科研工作量分别为:院级不要求;正处级为对应档的40%;副处级为对应档的50%;科级为对应档的60%;科员为对应档的70%。

六、科研工作量每年核算一次,以12月31日为当年度截止日期(2008年度可放宽到09年1月10号),凡在填写工作量统计表之前未拿到的材料纳入下一年度工作量核定。

七、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八、成果认定时遇到的特殊问题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解决。

第二条 成果署名要求

我校教职工在成果中不署新乡学院(Xinxiang University)者不予计分。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定额

教授每年需完成25分,副教授每年需完成14分,讲师每年需完成7分,对助教无要求。

第四条 计分标准及认定细则

详见附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由申报人向科研处报送《新乡学院科研工作量统计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同时将成果原件以及学术界评价、反响材料等原件一并提交科研处审验。具体包括:

1、论文:期刊论文原件,文艺作品原件及其学术水平的社会评价、反响材料等原件。

2、著作: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原件及其学术水平的社会评价、反响材料及本人完成的字数证明等原件。

3、科研项目:(1)纵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资助经费、项目完成结题等证明材料。(2)横向科研项目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经费拨款等证明材料。

4、科研奖:科研奖励证书原件,其中未标明获奖人员名次的须同时提供原报奖成果原件。

5、产权成果:专利证书、产权成果证书等原件。

6、学术报告:须提供有院系和科研处盖章的学术报告申请、审批和完成情况记录表。

二、科研处审核

科研处对申报人的材料查验复核,按《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及认定细则》(附件)计算个人科研工作量得分。

三、津贴发放

科研处将公示纠错后的科研统计结果抄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新乡学院校内津贴发放暂行办法》会同财务处发放科研津贴。

第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及认定细则》

附件: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及认定细则

一、论文

类别

级别

内 容

分值

论文

发表

A级

1、在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刊登的论文。

3、被中央、国务院正式采用的调研报告。

4、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文艺作品。

30

B级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采用的调研报告。

3、在国家部委主办的作品展览会展出、文艺汇演演出的文艺作品。在省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文艺作品。

25

C级

1、在未入选核心期刊的大学本科学报上发表的论文。

2、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以外的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主办的主要报纸理论版论文、省委机关报理论版论文。

3在省厅局委主办的作品展览会展出、文艺汇演演出的文艺作品。

14

D级

未入选核心期刊的普通CN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0

论文

收录

A级

1、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

2、被EI(工程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

3、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

4、被《新华文摘》摘录2000字以上(不包括题录)的论文。

80

B级

1、被《新华文摘》摘录2000字以下字数(不包括题录)的论文。

2、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3、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

50

C级

1、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

30

D级

被国家级相关学科的文摘摘录的论文。

15

认定细则:

1、单篇论文字数不得低于2000字。

2、论文计分按发表分、收录分分别计算。

3、核心期刊是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为准。

4、小说、诗歌、散文、戏剧、音乐、美术等文艺创作必须是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作品。

5、国外刊物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印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6、发表于同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或作品作为整体成果申报。

7、国家一级期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目录为准。

8、调研报告的采用以省级以上党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9、在增刊、特刊、专刊、普通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计算收录分不计发表分。

10、在全国性学会、全国性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或省级学会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CN论文对待。

11、在国际会议上宣读且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论文按专业核心对待。

12、下列论文成果不作为科研计分成果:在虚假刊号、一号多刊、非法拆分出版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论文;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网络版论文等。

二、著作、教材

类别

内 容

分 值

著作

15/万字

教材、工具书、译著

10/万字

认定细则:1、多卷本著作应待最后一卷出齐后作整体申报。

2、一个书号只认定一部书籍。

三、科研项目

类别

级别

内 容

分 值

纵向

项目

立项

完成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立项

150

结项

150

国家教育部、国家科技部等中央及国务院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立项

80

结项

80

省级

1、省科技厅组织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

2、省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定的省社科规划项目。

3、省教育厅下达的省级教改项目。

4、省教育厅下达的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

立项

60

结项

60

省教育厅及其他省厅局地市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省社科联项目。

校内项目。

立项

40

结项

40

校内立项

30

校内鉴定

30

自选项目

未立项项目通过校外各级鉴定的,按1.5倍的结项分值计算鉴定分

横向

项目

按拨入学校财务处的经费进行分值核算。

文科项目

80分/万元

理科项目

50分/万元

认定细则:

1、纵向科研项目计算立项分、结项分,横向项目只计算经费分。

2、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项目和科研合作项目等。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批后派生出的学术交流基金项目按横向项目标准计分。

四、成果奖

类别

级别

内 容

分值

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

1、国家自然科学奖。

2、国家社会科学奖。

3、国家技术发明奖。

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5、国家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800

一等奖

400

二等奖

200

三等奖

100

教学

成果奖

省部级

1、国家教育部、科技部独自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2、省科技进步奖。

3、省社科成果奖。

4、省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200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50

三等奖

25

文艺

创作奖

省部

专项

1、国家教育部、科技部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科研奖。

2、除国家教育部、科技部以外的中央及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研奖。

3、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5、中国美协、音协、作协等颁发的文艺创作奖。

特等奖

100

一等奖

50

二等奖

25

三等奖

10

厅局级

1、省教育厅三大科研奖:自然科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育科学成果奖。

2、市级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10

二等奖

6

三等奖

3

厅局

专项

1、除上述厅级奖以外的省厅政府部门颁发的科研奖。

2、省社科联课题成果奖。

3、市厅级优秀社科成果奖。

4、市厅级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5、省美协、音协、作协等颁发的文艺创作奖。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认定细则:

1、科研奖是指国家部委、省直厅局以及市级党政部门颁发的学术成果奖,有效性和级别以证书公章为准。

2、政府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科研奖认定为专项奖。

3、获奖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我校教职工的原创。

4、奖励证书仅标明“优秀奖”、“优胜奖”、“荣誉奖”、“青年奖”等级别的,按最低等次认定计分,特殊情况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5、同一成果的重复获奖,奖励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一次。

五、产权成果

类 别

分 值

专利成果

发明专利

100

实用新型

50

外观设计

30

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成果等

30

认定细则:成果限我校为第一产权单位。

六、学术报告

由各单位提交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进行的学术报告每场计3分。

上一条:新乡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院科字〔2013〕3号 下一条:新乡学院科研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院科字〔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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