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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院科字〔2013〕3号

2014年09月20日 17:24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成果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订本补充规定,作为《新乡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院科字〔2011〕2号)文件的补充。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

1.被《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CI) 收录论文影响因子IF≤1的,每篇奖励1万元, 影响因子大于1的按影响因子IF×1万元奖励。

2.被《工程引文索引》(简称EI)收录,检索文献类型(document type)为期刊论文收录的每篇奖励1万元。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简称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3.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论点摘编的每篇奖励0.5万元。

4.被《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5.在我校认定的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6.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和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文章(2000字以上)每篇奖励0.5万元。

7.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追加奖励0.1万元。

8.被《工程引文索引》(简称EI)收录的会议论文、《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简称CPCI-S或ISTP)和《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简称CPCI-SSH或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9.学校对专利权归属我校的授权国家专利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3万元。

第三条 项目奖

以新乡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获得纵横向科研经费者,凭校财务处经费到账证明,按校匹配经费的15%奖励项目组,该奖励从校匹配经费中支出。

第四条 专利资助

学校设立科研发展基金,对属于我校的职务发明,通过受理进入审查阶段的,一般按照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资助,凭专利申请的有关票据报销。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度开始执行,院科字〔2011〕2号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新乡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院科字〔2011〕2号 下一条:新乡学院科研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试行) 院科字〔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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