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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协同育人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校科字〔2016〕4号

2016年05月25日 18:52  点击:[]

根据国家、河南省和新乡市科技发展战略,围绕新乡市产业发展“4325”工程及我校“789战略行动计划”,特别是我校专业集群优势,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教科技〔2012〕711号)、《河南省协同创新创业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新乡市协同创新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新科〔2015〕57号)精神,为提升我校创新能力,规范协同育人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为申报上一级协同创新创业中心打下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同育人创新中心是指以产学研科技协同创新为导向,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教人育人为抓手,汇聚全校力量,整合、吸收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各方创新资源,围绕新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承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业培训、辅导、孵化等任务组建的协同育人创新载体。

第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工作总体目标为协同育人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协同育人创新中心要根据学校的规划和目标制定建设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目标,在学校直接领导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建和认定

第三条 协同育人创新中心应凝练出3-5个与区域发展结合紧密的研究方向,汇聚形成多个结构合理、能力突出的创新团队,逐步构建形成1-2个组织完善、具有引领和影响力的创新平台。同时,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拥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

(二)拥有独立完整、职责明确的管理团队。

(三)中心定位清晰,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区域产业政策及校“789战略行动计划”,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开展较为深入的“政、产、学、研、用”活动,基本建立涵盖研发及生产环节的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具备教育培训、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信息服务等育人创新服务功能。

(五)拥有一定数量和影响力的协同单位。协同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心开展创新活动;

2.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中心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3.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4.主要负责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第四条 协同育人创新中心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个阶段:

(一)申请单位向科研处递交组建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组建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1.以校内院系(鼓励跨部门、跨院系组团)为依托,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以及研究和发展方向;

2.有一定数量的创新团队与研发平台,具备用于协同育人创新活动的场地条件;

3.具有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育人方案、创新服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

(二)科研处组织专家考察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组建申请,确定组建任务。组建任务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产业发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机制,围绕中心产

业定位和研究发展方向,开展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2.建立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工作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创新人才;

3.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工作;

4.建立育人创新服务机制,开展培训、辅导、孵化工作。

(三)中心组建期一般为2年,组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组建单位可向科研处提出延长组建期的申请。

(四)组建单位在组建期间完成组建任务后,向科研处提出认定申请,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给予认定。

第五条 学校对组建和认定的协同育人创新中心给予经费支持。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协同育人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以研发平台、实习实训基地、重点学科为支撑,以任务或项目为依托,采取固定和流动的团队组织模式,灵活开展工作。

第七条 协同育人创新中心可设立一定名额的流动科研岗位,由中心根据需要提前制定计划报学校审定,享受教学工作量减免。

第八条 学校每年对协同育人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对于已认定的中心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九条 科研处负有对中心日常运行的监管责任,如发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校协同育人创新中心资格:

1.在组建、认定、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各类经费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条 鼓励校内已组建或认定的协同育人创新中心申报上一级别的协同创新中心;学校可以根据省、市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条件要求,整合资源、重点支持,积极申报上一级协同中心;对获得上一级别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批复的校协同创新中心或主要牵头单位,学校另外安排资金重点支持。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组建或认定的协同育人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新乡学院×××协同育人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6年5月9日

上一条:新乡学院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16〕6号 下一条:关于公布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 校科字〔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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