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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院科字〔2018〕1号

2018年06月14日 09:4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3号)《郑州大学深化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研究生〔2014〕5号)《郑州大学与省内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章程》《新乡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科字〔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硕士学位点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覆盖面为一年级研究生的100%,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每生1万元,二等奖每生0.8万元。

其中一等奖的评定办法为: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按照总分高于当年研究生录取分数线20分、英语高于当年研究生录取分数线10分,不超过当年联合培养研究生总数的30%评定。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为学校拨付50%,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从研究生培养经费或科研经费中支付50%,在联合培养研究生入学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二、三年级研究生的100%,依据研究生第一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和第二、三学年研究业绩的排名,按照30%、70%的比例,分设一、二等奖,标准分别是1万元、0.8万元。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无受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业成绩合格,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1)学年必修课和选修课、获得学分的任选课和校公选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少于70分,且德、智、体等方面综合测评成绩合格。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科研、实践、创业及公益活动,各类活动出勤率达到90%。

(3)达到原培养单位关于学业进展年度考核中关于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参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学业奖学金评选:

1.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不讲文明,道德品质恶劣。

3.参加邪教或非法组织。

4.抵制学校开展的活动,利用网络等手段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或利用网络传播谣言。

5.违反学术道德,科研工作中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6.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实行个人申请,院部和学校两级评选,全程动态管理。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于每年9月份第二周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新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

2.各院部成立由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推荐小组,对研究生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推荐,并将建议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3.研究生管理部门对院部报送的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对名单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和质疑,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专家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报学校研究后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取得优秀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专项奖学金。

1.以新乡学院为署名单位,在中文核心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申请者应为独著、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

2.以新乡学院为署名单位,本人第一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出版的学术著作(15万字以上)。

3.以新乡学院为署名单位,获得国家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第1名或除导师外第1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限第1名)。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论文奖励标准

1.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SCI、EI、SSCI、A&HCI或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其中,被SCI一区收录的每篇奖励3万元;被SCI二区收录的每篇奖励2万元。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二)著作奖励标准

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每部奖励1万元,合著按照字数百分比奖励。

(三)专利奖励标准

1.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5万元。

3. 外观设计专利0.3每件奖励万元。

第十二条 专项奖学金实行个人申请,院部和学校两级审核。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于每年12月份第一周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新乡学院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审批表》。

2.各院部对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后报送研究生管理部门复审。

3.研究生管理部门复核后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对名单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和质疑,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程序、时间上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奖学金预算下达后,应在两个月内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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