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新乡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乡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实验室有关建设布局、发展领域和政策措施;
(三)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评审认定,负责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五)组织实验室申报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确定有关经费;
(六)组织推荐实验室申报河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市直部门(单位)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开展实验室申报和建设工作;
(二)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聘、科研项目下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二)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五)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重点培育、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申请建设实验室应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新乡的产业优势和特色,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二)学科特色突出,在本地区本领域科研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申请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实验室总体规划,按照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并下达实验室建设计划,组织开展实验室申报认定工作。
(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实验室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要求填报《新乡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写《新乡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评审通过的单位填报《新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批后,正式认定为“新乡市重点实验室”并对实验室授牌。
第十条市科技局将对实验室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中止项目经费或撤消立项。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属隶属关系。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每届3年,可连任。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依托单位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一般由5-7名市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实验室的固定专家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应加入新乡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
第十六条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编制,对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并采取措施稳定科技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人数的二分之一。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吸引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实验室科研项目可以申报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专家每年对实验室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考评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考评组,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水平,特别是对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所作贡献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有突出成绩,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在市内外有影响的实验室,将在科技项目上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择优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在考评过程中,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以及评估不达标的实验室将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新乡市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inxia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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