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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发布时间:2021-01-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增强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检查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内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省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方案,公布评估结果。

具体的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省科技厅对受托方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依据为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验收或运行绩效报告和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及评估制度。重点突出考评期间研究成果产出的数量、质量与水平,重大重点项目的立项数(质)量与完成数(质)量。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两个以上学科(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对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按学科(领域)分别进行。评估范围为正式开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评估专家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熟悉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

第八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厅确定计划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和参评重点实验室及其主管部门。对于晋升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参加重点实验室评估,其评估、考核按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自评工作,审核《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等评估材料,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在重点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规定时间内,完成重点实验室自评工作(近三年)并向省科技厅提交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三章 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会议评审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分类评估。按学科(领域)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相关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时,专家应如实分析重点实验室的优势特色、地位和成绩,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发展规划或整改意见。

第四章 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会议评审得分前30%和后20%左右的重点实验室作为现场考察对象。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对现场考察对象进行分组,遴选评估专家,确定专家组组长。同一组重点实验室的现场考察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1. 听取重点实验室三年整体运行绩效报告;

2. 审核《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性材料;

3. 考察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

4. 随机抽取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个别访谈。

第十九条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重点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或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为署名单位,或以更高级别的重点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在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重点实验室为基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

第二十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考察对象进行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第五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束后,汇总现场考察专家组打分及会议评审的得分,按参加评估的学科(领域)进行综合排序,与评估工作报告一并提交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后,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将给予一定的科研(运行)经费支持。经费使用按《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01)规定执行,省科技厅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是否继续给予资助或增加奖励。

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2年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点实验室评估信息公开制度。评估结果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重点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自评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通过科技部批准建设或验收后开放运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后补助。在科技部组织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前,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做好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机关纪委对此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评估规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豫科〔2016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