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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2014年09月20日 17:2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前沿技术研究项目,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实施。为加强对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围绕全省科技进步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遵循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的自身发展规律,发挥我省科技资源的综合优势,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科与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培育。

第三条 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面向全省,实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按照“发布项目指南、自由申请、单位遴选、专家评审”等程序,审定资助项目。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项目指南一般每两年发布一次,项目一年申报一次。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面向全省,凡在我省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申请资助。

第五条 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实行保证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鼓励申请单位遴选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提出申请:

l.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尤其是我省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取得重要进展;

3.能带动新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或对已进行开发的科技成果作深入机理探讨,以利于进一步开发应用的研究;

4.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研究,或有利于促进学科间渗透、推进横向联合的研究,或有利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研究;

5.有利于增强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尤其是为加速我省重点学科建设,推进重点技术领域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6.有利于加速省内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

7.以往承担国家或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较好并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所申请的项目;

8.有稳定的研究队伍,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9.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六条 申请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项目指南范围的要求;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或两位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同一年度内申请的和参加的省级以上项目不得多于两项;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5.申请者曾获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资助并应结题的项目已按规定完成;

6.申请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在读(含在职)研究生和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顶替,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认真遴选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申报;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申请者所在单位(包括合作单位)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申请书和有关附件材料统一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

2.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由同行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应考虑学科与学科、专业与专业之间各类专家的优化组合,确保45岁以下专家占较大比例。其成员的基本要求是:

1.学风正派,事业心强;

2.属重点学科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为在职的科研教学一线人员;

4.能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评审工作的有关内容负责保密。

第十三条 各学科专家主要就下列内容提出意见:

l.是否同意资助及其理由;

2.申请资助金额是否合适;

3.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正确、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等。

第十四条 经专家初评入围的申请项目,必要时申请者须按规定参加答辩。

第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评审结果,编制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签订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人员,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包括本人意见,以及申请书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摘录和盗用。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下达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者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接受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按时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每年12月份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不定期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以下情况者,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退还已拨付资助的经费:

1.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出国或其他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如属3、4种情况者,除须退还已获取的资助经费外,还要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年度申请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的资格,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并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如下完整材料:

l.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2.资助项目的验收评议或其他必需的材料。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收到项目结题材料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对资助项目进行验收或评议。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经过验收或评议后两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将下述材料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1.评议或验收证书及有关附件;

2.已发表的反映研究成果的代表性论文、专著、评论和资料等。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及以上有关材料,将作为以后评审项目承担者继续申请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项目优先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经评议或验收的研究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除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项目经专家评议并验收合格后,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凡反映研究工作成果的文章、报道、资料等,发表时均应注明“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资助”字样。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与实施进行目标考核。

第三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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