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加科学地规范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和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受省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单位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主要是制定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一般是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来制定的规划,是对一个时期内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方向、目标、任务的计划。年度规划是在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年度计划,其主要是通过制定年度课题指南来实现。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注重研究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问题,以及多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等。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主要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等,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研究报告、系列论文等。研究报告、系列论文的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根据需要以委托项目的方式,单独立项。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设立一定数量的自筹经费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效力与资助经费项目等同,在选题、申报和评审方面,与资助经费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具体受理期限以当年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条 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组的负责人,项目组只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3.申请人一般应具备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4.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其它项目的申请。
5.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6.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未结项的项目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新的项目。
7. 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信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其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申请人申报资格的审查和项目申请书的技术审核,并承担信誉保证,对合格的项目申请书签章后报至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项目设计论证活页通讯初评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设立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均从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合格者,进入初评。
2.通讯初评。将申报材料中的《项目论证活页》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给出分数。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意见和分值,按当年立项规模、申报项目总数确定比例,依分数高低的顺序,择优推选出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
3.会议评审。拟立项项目先经学科评审组初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在评审专家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投票表决时,到会专家须超过全体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拟立项项目在立项指标内按得票多少确定,且得票数须超过实到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4.复核审批。省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对拟立项项目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申请人下达《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计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额数,根据立项申请,由省社科规划办建议,省委宣传部审定。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分二次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60%,其余40%为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拨付。项目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支配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不得用于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差旅费,原则上不得开支。
3.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4.劳务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支付的问卷费、专家咨询费、誊写费,以及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5.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6.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管理费按项目资助经费的5%提取,单个项目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严禁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
7.其它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省社科规划办从省社科规划基金中另行支付。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工作量确定(项目类型、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标准为300-5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未完成研究任务者,省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省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严重违规或作撤项处理的,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义务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按原拨款渠道退还。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省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照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检查,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给予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研究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省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建立专门档案,加强跟踪管理,对在研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期;
7.中止项目协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视情况作出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能完成且不提交延期申请。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6.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一般应经过鉴定,鉴定合格者予以结项。符合条件者,可免于鉴定。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对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1. 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2万字,且项目负责人须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2篇(含2篇)以上;
2. 系列论文:一般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5篇(含5篇)以上;
3. 专著:一般不少于15万字。
凡公开发表的文章均须注明: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装订要求:
1.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要将成果与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装订成册;
2. 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要将发表的论文刊物封面和论文以及未发表的论文复印、装订成册;
3. 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要将成果打印、装订成册。
以上最终成果一律用A4纸打印,正文用4号宋体字。
第三十条 任何一种形式的成果,报送时均须在首页左上方注明:XXXX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实行匿名通讯鉴定和匿名会议鉴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项目负责人申请鉴定结项时,不得在鉴定成果中显示本人和项目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通讯鉴定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从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随机遴选,每项需要鉴定的成果聘请3-5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鉴定。会议鉴定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三十三条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在接到鉴定材料两周内做好材料审核及上报工作;省社科规划办要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成果的鉴定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的标准分别是:“优秀”: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良好”: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合格”:平均分在60分(含)以上 。
“不合格”的标准是指平均分在59分(含)以下者。
第三十六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从河南社科规划网下载,网址:http://www.hnpopss.gov.cn),一式2份,最终成果简介2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无此部门者直接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合格后,连同4套最终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
2、省社科规划办对《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核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交与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通讯鉴定专家按照《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的规定,参照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打分,并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4、省社科规划办综合通讯鉴定专家鉴定意见,计算出每个项目成果的平均分数,并及时组织召开鉴定会,对已经通过通讯鉴定的成果进行会议鉴定。会议鉴定专家依照成果鉴定标准,分项审议,并由会议集体评议,评定等级,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和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
5、省社科规划办综合通讯鉴定专家和会议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最终确定成果等级。
6、省社科规划办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凡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发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结项证书中注明鉴定等级。项目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六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由省社科规划办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
第三十七条 凡项目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 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2. 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以正式文件为准);
3.研究报告和系列论文类成果公开发表在全国性有重要影响的权威学术理论报刊(CSSCI)3篇(含3篇)以上;
4.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3套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上报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免于鉴定的结论。
免于鉴定的成果,可视为通过鉴定,符合上述1、2、3条者,鉴定等级定为“优秀”。符合上述第4条者,鉴定等级一般定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实行成果先鉴定后出版制度。计划出版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一般应先鉴定后出版,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三十九条 鉴定专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已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法律责任。对不负责任的,省社科规划办将不再聘任其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四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定期将所有项目成果的鉴定等级通过河南社科规划网和《河南社科规划简报》予以公布,并通报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转化
第四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各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项目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有关领导,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四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字样。
第四十四条 凡正式出版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发布的《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