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增强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审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五条 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的政策和科研攻关、创新计划。
第六条 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评议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第七条 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第八条 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指导院系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负责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
第十一条 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深、在学术上有较高声望和影响、有丰富学术背景、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各学科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院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长提名,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续聘连任。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科研处长兼任秘书长。
第十六条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由院长提议替补委员并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四章 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基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5~7人,也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1~2位校内外其它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其主任委员由院长聘任,委员由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院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续聘连任。
第十九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二、负责本单位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推荐和培养工作。
三、根据学院工作安排,负责其它各项需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
四、听取单位行政负责人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等工作的报告。
五、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表决。
三、受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委托,开展有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本章程第二章规定的职责。
二、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术秘密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三、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
四、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通过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由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或当事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