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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专利申请与管理办法(修订) 院科字〔2020〕3号

2020年05月28日 18:17  点击:[]

院科字〔202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师生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我校科学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范围,凡具备授予专利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均可申请专利。

第三条  教师任职期间的所有发明创造均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挂职兼职期间或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无权使用与转让;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发明创造。

第四条  全体师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它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同时应注意保护本校的专利权不受侵犯。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五条 所有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除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还应同时考虑专利申请后能否得到实施和能否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报流程的全部文字资料,需交科研处备份留存一份。

第七条 凡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其发明内容。发表论文须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后进行。

 

第三章 专利的管理与奖励

第八条  为鼓励大家积极申报发明专利,凡以我校为第一发明单位的,取得发明专利授权时,一次性给予专利授权资助3000元(叁仟元整),享受科研奖励。专利申请的费用和维护年费由个人自筹,申请费可按有关规定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减免。

学生在校期间的发明,专利权归属新乡学院的,享受教师发明奖励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鼓励我校广大师生进行原创性发明,凡经过转让、变更等过程的非原创性发明,不在学校奖励和资助范围之内。

第十条  专利获得授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配合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参与实施全过程。

第十一条 许可他人实施的,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奖励;对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通过转让或授权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后,涉及转让费、报酬等事宜,按《新乡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后,已取得经济效益的,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积极申报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授权许可证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也需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收集整理,交科研处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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