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工作,根据省科技奖励工作精神和《新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长令第38号)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推荐范围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范围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奖励项目按性质分为技术开发类项目、技术发明类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含科普项目)、基础研究类项目、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和软科学类项目。
(二)项目要求
1.推荐项目应是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新兽药证书、软件著作权、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
2.技术开发类、技术发明类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整体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满2年(即2013年1月1日前已开始应用),且至今仍在应用,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软科学类项目的研究成果已被市直部门或以上单位的重要文件采纳,推广应用满2年(即2013年1月1日前已开始应用),且至今仍在应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技术开发类、技术发明类凡推荐为一等奖的项目,近三年累计直接经济效益应达到4000万元;推荐为二等奖的项目,近三年累计直接经济效益应达到300万元,且必须提供支持数据成立的旁证材料,如:税务证明,财务证明,测算分析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4.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项目授予实施和完成技术创新工程的企业,一个奖项只奖励一个单位,限于国家或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5.涉及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项目(如:新药、动植物新品种、食品、基因工程和技术产品、医疗器械、农药、化肥、兽药、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必须完成审批手续,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且获得批准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即2013年1月1日前已获得审批)。
6.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应提供相应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和实验动物实验设施使用证明(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7.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2015年度必须有新的创新内容方能再次被推荐为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8. 主要工作在国外完成的项目不得推荐参评,在国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专利等不得作为推荐项目的支撑材料。
9.不得推荐涉密项目。
(三)项目完成人要求
1.项目主要完成人是对项目的主要科技创新、主要技术发明、重要科学发现、主要创新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是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2.对项目完成人数量实行限额。一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
3.技术发明类项目前3位完成人必须是已授权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当该知识产权持有人少于3人时除外)。
4.项目完成人最多参与两个项目的申报。
5.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项目的完成人。
(四)项目完成单位要求
1.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2.对项目完成单位数量实行限额。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7个。
二、推荐材料及报送要求
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材料分纸质版与电子版。
(一)纸质版材料
纸质版材料分主件与附件两部分。
1.主件为《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第一至第九部分)。推荐书是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各完成单位要按照《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2015年版)的格式和填写要求认真填写,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科技创新、主要技术发明、重要科学发现和主要创新点,项目的推广应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推荐书所有内容应可公开。
2.附件(第十部分)为主要证明材料。主要为鉴定证书或知识产权证明、行业审批证明、成果登记证书、验收报告、质量标准、检测证明、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发表论文等;社会公益类和软科学类项目须提供研究报告;基础研究类须提供他人引用代表性论文专著情况和检索报告。
主件和附件采用A4纸胶装成册,左侧装订,不另加封面。推荐材料概不退还。
3.报送的纸质推荐材料应是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新品种权、审定证书等附件材料可用复印件。但原件必须一并送审。
(二)电子版材料
报送纸质版推荐材料时,应同时报送《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第一至第九部分)电子版。电子版应与纸质版完全一致。
凡推荐为一等奖的项目,应同时报送PPT文件。PPT文件时间为10分钟。主要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的重现性和成熟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项目的应用情况,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三)报送时间
有意申报的老师请按要求整理纸质材料一式2份连同电子版于6月12日前报送至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周勇、田亮
联系电话:3682318
科研处
2015年 4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