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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研人员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新院科〔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6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新办〔20174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201910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驻村干部驻村补助标准的通知》(豫财行〔2018104号)《新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行〔2019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备案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22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审计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在我校有科研经费的科研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科研人员差要严格履行学校出差审批手续。

第四条 科研人员出差,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校执行省财政厅、新乡市财政局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原则制定的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省财政厅、新乡市财政局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科研人员出差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

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按公里计价出租车

省级及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领导、教授及享受同等职务待遇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科研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科研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科研活动,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按照学校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第九条 科研人员乘飞机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需使用公务卡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或者委托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公务机票,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机票,须提供购买价格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如购票时点售票官网的票价截图,高于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票价部分自己负担。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1。也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查询。

第十三条 科研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科研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所辖县出差每人每天补助60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见附件1)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相关的费用支出。到所辖县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其科研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列入差旅费支出科目。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会议、培训通知是外文的,应自行翻译成中文。

科研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及相关审批手续。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出差人员需写明情况,经项目负责人批准,财务处核准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转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填制《新乡学院无住宿费发票情况说明书》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科研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科研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安排的车辆出差,报销时需提供由车辆主管部门出具的出车证明及过路费证明,方可报销。

租用社会车辆出差,报销时需提供租车合同(协议)、完整的行程记录清单、租车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八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但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接待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或过路过桥费记录及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的情况说明;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

第二十九条 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因科研工作开展需要出差的,经科研经费负责人同意,可以由所在科研团队、科研平台或其他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开展科研活动的,费用可以由所在科研团队、科研平台或其他科研外源经费中列支:

在新乡市区内的, 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

到新乡市区以外地方的,报销新乡市至开展科研活动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在15天以内且有住宿费发票的,按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15天至6个月且有住宿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6个月以上且有住宿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统一提供食宿的,伙食费凭票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科研人员因需到西工区、平原新区开展科研活动的,参照到所辖县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经项目负责人批准,按照学校科研经费审批权限签批后,费用可以由所在科研团队、科研平台或其他科研外源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由于任务紧急、保密要求等特殊原因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不受级别的限制,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学校科研经费审批权限签批后,到财务处报销,费用可以由所在科研团队、科研平台或其他科研外源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学校科研经费审批权限签批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到财务处予以报销,费用可以由所在科研团队、科研平台或其他科研外源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每人每天不超300元(叁佰元)包干制。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学校科研经费审批权限签批后,到财务处报销,费用可以由所在科研团队、科研平台或其他科研外源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自觉接受上级、学校等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科研经费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对项目负责任人和相关科研人员给予相关处分,违规资金应予追回。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


附件:

1.《新乡学院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新乡学院科研人员出差报备/审批表》

3.《新乡学院无住宿费发票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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