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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3 浏览次数:

院科字〔20219



新乡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要求,尊重规律,尊重科研人员,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对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切实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增添动力。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35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厅〔2017〕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品种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学院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成果转化工作管理主要负责:

(一) 服务各学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二) 负责科技成果入库、发布,掌握需求信息;

(三) 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评估、鉴定和项目孵化等工作;

(四) 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五) 负责与合作方签订成果转让协议;

(六) 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七) 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交由学校资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学校鼓励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采取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第八条 在遵守国家、部委及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下,坚持市场机制,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权利与意愿。成果完成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协议定价、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

第九条 通过协议定价的,在成果转化前,应先由第一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对成果进行评估评价,形成评估评价会议纪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

科研处就科技成果名称、受让单位、转让形式、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科研处只接收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十条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

(一) 在科研处网站下载技术转让合同样本。

(二) 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文本初稿。在商定协议时,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成果价值评估费用、中介代理费用及相关政策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40%,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的项目可根据合同及项目情况另行商定。

(三) 合同文本报给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其中,作价入股的,报新乡学院资产管理单位审核),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合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批。合同一式6份,即:受让单位2份,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各l份,成果转化管理机构2份。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校信誉和维护我校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学科性公司。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兼职者和兼职单位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兼职、离岗创业人员经学校同意后,其编制、人事关系、待遇等按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新品种)、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净收益是指转化收益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年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技术股权收益两种。

(一)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收益,学校、学院(平台)和成果完成人按10%:20%:70%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 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学校、学院(平台)和成果完成人按10%:20%:70%的比例进行分配。学校和学院(平台)所持有的技术股权,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本条款所称的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与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之间、以及成果完成人内部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其自行商定并以分配方案(协议)的方式确定。

成果转化收益由第一完成人制定分配方案并报账领取,收益分配原则按贡献大小分配。为成果转化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其它校内人员及其贡献大小需经校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认定。收益分配方案(协议)需经以上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成果转化收益不得分配给成果完成人中未列示的或未实质性参与成果转化的人员。

相关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收益人申请税收优惠需要将受益分配方案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领取。

第十八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益发放审批与权限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发放审批按照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审批,成果转化收益当事人与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诚信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科研处和成果转化收益当事人各一份。

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收益资金进入学校账户后,成果完成人提交收益发放书面申请及收益分配合同(协议),经收益方所有成员签字,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审批通过后到财务处结算。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及相关性负全部责任,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 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 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 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 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 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 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 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非全日制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学院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学院领导和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结合成果转化进展程度,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单位,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即为新乡学院,学院(平台)为学校二级学院等二级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上级最新政策进行调整。





新乡学院

2021年10月8日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0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