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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院科字〔2013〕4号

2014年09月20日 17: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高效、规范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和科研条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要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办学实力。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合作项目经费和学校投入的各类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及有关厅(局)下达的科技攻关计划、863、973、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创新人才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软科学等项目类别的财政拨款的经费。

由项目承担单位转入我校的纵向科研项目协作课题经费,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2)横向合作项目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订单产品等研发经费。

(3)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是指学校设立的各级各类外拨经费的匹配与资助经费、校科技创新基金,各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科技创新团队基金、科研平台基金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指用于项目研究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费及安装费等;自制专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等,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材料;实验用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3)测试分析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中所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和加工等费用。

(4)能源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实验装置、交通工具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及相关动力费用等。

(5)国内差旅费:指开展科学实验、业务考察与调研、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乘坐飞机以及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6)图书资料、印刷费:指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期刊、报纸、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专用软件、文献检索等费用,以及科研文稿的抄录、誊印、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7)版面费:指该项目研究成果所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所需费用。

(8)成果鉴定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组织成果鉴定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鉴定会议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0)实验室改装及维修费:指为了改善该研究项目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为开展项目研究所支付有关仪器和设施正常维修的费用。

(11)会议费:指研究工作必须参加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和必须举行的工作协调会所开支的费用。

(12)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所指导的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3)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及邀请专家讲学的费用。

(14)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该资助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以合同为据)。

(15)管理费:学校按照纵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的5%和校匹配、资助科研经费的10%提取管理费。

(16)科研业务费:项目申报、研究和结项过程中,所产生必要的接待费、燃油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

(17)其它费用:指以研究室(所、中心)或项目(课题)组为项目开展所支出的邮寄费、少量小额办公用品、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等。

以上支出均按我校财务要求列出预算支出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除以上(12)、(15)、(16)三项不得超支外,其它各项预算可设10%的浮动空间。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按项目单独核算的原则分类立项,由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所)共同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研究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主持人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需提出申请,经科研处、财务处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 科研经费采购物品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纳入政府采购,公务卡消费目录内的项目须使用公务卡。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应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正规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以收定支,严禁超支。

第十条 所有经过学校科研处签字盖章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全额汇入学校财务指定帐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转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院系部所初审,学校法制办审核,科研处核查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或中途终止、撤消的项目,剩余经费留归学校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课题鉴定(结项)、验收前,应按课题下达单位要求办理财务决算手续。课题鉴定(结项)、验收后应按照项目下达单位要求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将结项材料报科研处审查、备案、归档,由科研处统一办理结余经费手续),课题组不得将结余经费长期挂账。项目鉴定(结项)6个月后,结余经费将统一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后续研发工作,经课题组书面申请,学校可将项目结余经费等额拨付课题组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1.审计处、财务处和科研处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经费的使用:

(1)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要求进度完成项目者;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经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3.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或违反财务制度者,将冻结其经费,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或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按《新乡学院部门经费使用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原《新乡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科字[2008]11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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