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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院科字〔2017〕6号

2017年12月26日 11:40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财政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等文件精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

第二条 我校承担的横向项目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报学校研究批准,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三条 横向项目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处代表学校对横向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横向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横向项目必须签订《新乡学院横向项目合同》,合同的签订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书及其附件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新乡学院科研管理专用章”或“新乡学院”公章)。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及资质证明等进行查验;充分论证项目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能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应要求对方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证明当事人资信状况良好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对方签订相应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等。

第六条 合同一般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2)合同签订方及联系方式;(3)委托事项或合作事项的内容、范围和要求;(4)履约计划、进度、期限、地域和方式;(5)研究经费及经费预算;(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7)风险责任的承担;(8)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9)验收标准和方法;(10)结项方式;(11)违约责任;(12)争议解决的办法;(13)名词和术语的必要解释。

第七条 结项方式可以约定为项目出资方的鉴定意见、采纳意见、验收证明或同意结项证明,也可以约定为项目结项报告等。

第八条 研究开发内容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应另行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

第九条 合同签订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各类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详见科研处网站),与对方当事人商定具体内容。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合同,必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报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部门审查。

(二)项目负责人填写《新乡学院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合同经学院初审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复核审查。合同内容涉及其他学院的,复核审查前应由相关学院会签。

(三)学校法制办依据签订合同的有关法律,审核合同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审核通过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章)并加盖“新乡学院科研管理专用章”。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所在学院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法制办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风险责任、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一般一式6份,合作双方各3份。合同由我方首先盖章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我方盖章后1个月内将经对方签字(章)、盖章的合同原件分别交其所属学院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签订:(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市场政策的;(2)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3)无签订日期、履约地点及履行期限的;(4)标的内容含糊不清的;(5)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期限不明确的;(6)知识产权归属损害学校利益的;(7)没有关于技术情报、资料保密条款的;(8)风险责任未明确约定或风险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的;(9)验收标准、要求及方式不明确的;(10)结项方式不明确的;(11)无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无违约责任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有损学校利益的;(12)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情形的。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存档,首批经费到达学校基本存款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持合同原件(含经费预算表)等资料,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项目方可立项。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和主管校领导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补充协议上签字,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验收证明、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及资料、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按合同约定方式办理结项手续,并提交项目最终成果简介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项目最终成果简介应包括成果内容、技术水平、应用前景、推广办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

第十八条 结项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无明确约定结项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可凭所属学院对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认可证明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九条 提前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征得合同委托方同意,可提前办理结项。

第二十条 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合同委托方协商,签订合同延期或终止协议,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对无故不办理结项手续的项目,经费暂时冻结。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订单产品等研发经费。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律及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法制办、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包括直接经费、税费和间接经费。

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经费依照项目预算和开支范围,按照国家的相关文件和学校的财务规定编制预算。

项目所涉及到的各种税收费用,按国家与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间接经费包括:科研管理费、资源占用费和绩效支出经费三部分。按照《新乡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字〔2017〕95号)规定执行。

(一)科研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指学校补偿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应在间接经费中优先足额列支。科研管理费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提取。无明确规定的按项目到账间接经费的15%提取(其中10%归所在单位管理和使用,5%归科研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

(二)资源占用费

资源占用费是指用于支付学校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资源的使用以及相关的水、电、气、暖消耗等的支出。为鼓励科研人员工作,该费用学校暂不收取,待时机成熟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确定提取及提取比例。

(三)绩效支出经费

绩效支出经费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的科研相关人员的激励支出经费,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具体按照《新乡学院科研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院政字〔2017〕9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经项目委托方同意,报校长、主管科研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合同约定办理,原则上可以顺延2年使用(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确定)。没有明确约定的,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使用方案,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可以顺延2年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参与项目投标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意向投标人应填写申请表,由所属学院核准后,报学校招标部门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归研发团队使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如因合同履行导致学校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时,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予以追偿,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在横向科研活动中违反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凡在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验收结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学校将冻结其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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