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科字〔2016〕11号
各院部所:
根据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为建设地方应用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促进我校科技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对2011年以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评选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选和表彰科技工作先进单位,激励全校教职工发扬团结、求是、勤奋、创新精神,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努力创新研究成果、扎实开展社会服务、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推动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二、评选原则
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学科专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人才培养质量高,团队凝聚力强,科研氛围浓厚,教学学风端正,科研成绩突出,形成了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以建设地方应用型大学需求、引领学术发展的实质性贡献为取向,以标志性成果为核心,以优秀成果为评选指标。
三、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业绩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一)为必备条件:
(一)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
(二)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以上,或艺术类作品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
(三)拥有校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人才计划或各类科技创新平台。
(四)获得横向到账经费累计自科类在100万以上,社科类和艺术类在20万以上。
四、评选名额及奖励形式
评选科技工作先进单位不超过6个,每个单位颁发奖牌并奖励科研经费10万元。
五、评选程序与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采取自愿的方式向科研处申报。
(二)科研处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单位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评选。
(四)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
六、时间安排
(一)11月28日—12月2日,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科研处。
(二)12月3日-12月4日,科研处复核。
(三)12月5日—12月9日,评选、公示,报学校研究。
七、说明
(一)各类科技成果统计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二)通知中“以上”均含本级。
(三)行政教辅部门兼职教师的科研业绩按学科归口到对应的院部。
(四)本通知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