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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工作者的通知

2016年11月29日 09:42  点击:[]

院科字〔2016〕12号

各单位:

根据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目标,为建设地方应用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促进我校科技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对2011年以来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创新工作者进行评选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选和表彰成绩显著的科技创新工作者,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典型人物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表率作用,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二、评选原则

科技创新工作者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模范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具有求实创新、努力拼搏、无私奉献、团结协作精神,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并被大多数群众所公认者。

申报人员应为我校在编职工,长期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创新能力强,能带领学科专业发展。

三、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业绩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一)为必备条件:

(一)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或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以上、艺术类作品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SCI、EI、SSCI、A&HCI、CSSCI之一收录2篇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以上。

(三)获得横向科研经费累计自科类在50万元以上,社科类在10万元以上,艺术类在5万以上。

(四)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五)科技成果转化收益30万元以上,或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成果被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1次以上。

四、评选名额与奖励形式

评选先进科技创新工作者不超过10名,每人颁发证书并奖励现金10000元。

五、评选程序与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采取自愿的方式,向所在院部所申报。

(二)各院部所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者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科研处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人选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评选。

(四)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

六、时间安排

(一)11月28日—12月2日,申报人向所属院部所申报,院部所进行审核推荐。

(二)12月3日—12月4日,科研处复核。

(三)12月5日—12月9日,评选、公示,报学校研究。

七、说明

(一)各类科技成果统计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二)上述所指评选条件是以“新乡学院”为知识产权单位。成果奖指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等。

(三)社会经济效益以实际到账为准。

(四)奖金系税前标准。

(五)通知中“以上”均含本级。

(六)行政教辅部门的兼职教师按学科归口到对应的院部。

(七)本通知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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