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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院科〔2025〕2号新乡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5-01-17 浏览次数:

新乡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学校科研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备案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227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审计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以及我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

1.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项目。一般是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艺术基金委员会、国家语委科研规划办等下达或资助的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任务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一般指上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事务中心、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市厅级科研项目。指各地市级(自治州)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非科技主管部门等立项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校级科研项目。指学校设立的经科研处备案认定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投入的各类(包括科技创新团队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等)科研经费。

第五条 我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机制。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科研项目管理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指导各类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过程管理、对内对外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

二级学院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负有具体管理责任,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和项目结项验收等具体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经审查,无师德师风和科研诚信问题。

2.项目申报人应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申报的项目应具备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既体现出先进性、创新性,又具有可行性和灵活性,有一定学术或应用价值;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可行。

3.项目不得重复已有成果或其它单位的研究,不存在一题多报现象。

4.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技术保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项目申报流程。科研处根据上级部门的项目申报通知或学校工作安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要求。二级学院应及时传达申报通知,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项目申请人应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及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

二级学院及学术分委员会应做好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论证、材料审核汇总工作,确保项目申报书质量。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汇总。

科研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负责科研项目的受理、专家评审、论证、公示、上报、立项等工作。

 科研合作协议管理。凡我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需签订科研合作协议的,协议应明确任务来源、研究任务分工、合作人员、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十一 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经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查、核准,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涉及重要事项报请学校审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并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签订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等材料提交科研处备案,将项目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并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办理经费入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科学严谨的开展研究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工作进展报告。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守生物安全规定及伦理规范,遵守科研诚信,严禁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不得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十 二级学院是本单位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根据项目下达单位有关要求以及工作安排对项目进度、完成质量、经费使用等开展项目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 科研处要加强对二级学院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抽查。对存在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无工作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的项目,学校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终止项目、暂停经费报销、更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并上报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一经签订应认真履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

涉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离开学校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符合相关部门财务政策的情况下,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报请学校审批同意后,上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十八 结项验收流程。项目负责人应按任务书(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及时提项目结与验收相关材料并办理结项手续,科研项目结项方式以项目下达部门要求为准。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结项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结项验收,或未能正常结项验收的项目(含验收不通过、终止、撤销等),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因主观原因导致科研项目未能结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科研项目的评价、成果登记、成果申报等。

第二十  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二 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须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二十三  档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与保存,并在结题验收后及时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根据项目管理部门依托的科研管理系统进行存档。

项目经费的管理

申请各类纵向项目时,预算制项目申请人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经科研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项目下达单位明确实施外源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按照《新乡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

项目预算申报书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编制。

联合申报的项目,由合作单位转入我校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根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要求进行填报,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

第二十七条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须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项目设备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

第二十 学校对纵向项目按照《新乡学院科研工作量标准和奖励核算办法规定进行绩效奖励。对变更依托单位的项目已发放的该项目对应的科研绩效奖励,需额(税前)退回,暂未发放的科研绩效奖励,不再发放。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研究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新乡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预算中涉及的直接经费支出范围如下。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差旅费按照《新乡学院科研人员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不得列支在学校学术期刊负面清单内发表论文的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对项目下达部门明确规定劳务费提取比例的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执行。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对于野外和田间考察、心理测试与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情况,在确保真实性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 间接费用的核定执行参照《新乡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在统筹安排间接经费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提取管理费和仪器设备及房屋包括水、电、气、暖消耗以后的间接经费可用于绩效和奖励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1.科研管理费指学校补偿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应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

科研管理费提取:按照项目管理单位下发的文件要求提取管理费;项目管理单位没有要求的,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的3%提取。

科研管理费的使用范围:由学校组织的项目咨询论证、推荐评审、结项验收、项目审计等科研管理相关的费用;用于补充水电气暖、房屋、仪器设备等费用的支出部分。

2.绩效支出:绩效费用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依据业绩和贡献大小确定发放标准和额度。

绩效支出经费的发放需填写《新乡学院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原则上应平均到研究期限内各个年度,可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发放(如按月发放,每个项目每月最多发放1次),但绩效支出总额的30%应在项目结项之后方可发放。

绩效一次性支出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需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一次性支出总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还需科研处签字、盖章,一次性支出总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主管校领导签字。

三十四 科研经费的转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合同)和学校的财务程序审批。

第三十五条 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须按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对于结余经费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没有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留归项目课题组统筹使用,须在项目结项后2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按规定收回,收回的结余经费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三十七 科研经费属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严禁自收自支、账外循环。

第三十 学校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主动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学校严格依据任务书组织开展校级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准备工作。

三十九 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审计处、财务处、科研处和二级学院需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违反财务制度行为,将冻结其经费,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或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十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四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原《新乡学院科研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修订)》(院科字〔20225号)《新乡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细则(修订)》(新院科〔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