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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匹配与资助办法(试行) 院科字〔2011〕3号

2014年09月20日 17:29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科技人才发展的环境,促进学科建设,增强我校科研整体实力,鼓励科技人员积极申报和承担高层次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课题,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有经费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经费配套。对以我校为主持申报单位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配额按项目下达部门当年下拨经费进行匹配,国家级项目按1:2、省部级项目按1:1、市厅级项目按1:0.5匹配。项目下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匹配比例。

第三条 学校对以我校为主持申报单位获批立项的无经费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经费资助。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和教育厅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均按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中重点项目标准资助。有经费项目其经费匹配后低于新乡学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中重点项目标准时,按其标准匹配补齐。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学校财务到帐经费的30%进行匹配。

第五条 项目以主管机构文件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其经费按当年到达我校财务账户数额。科研处审查界定后将项目匹配与资助数额列入学校经费计划,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下达给课题负责人支配使用,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支出,项目经费的管理按《新乡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匹配资助的项目,不得无故拖延、中止研究工作。对于无故中止研究课题或延期一年仍未结题的,追回所有资助经费,并按学院科研管理规定和合同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院科字〔2008〕10号文《新乡学院科研奖励与项目资助办法》停止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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