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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研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院科字〔2013〕1号

发布时间:2014-09-2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订本补充规定,作为《新乡学院科研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试行)》(院科字〔2008〕10号)文件的补充。

第二条 被《工程引文索引》(简称EI)收录,检索文献类型(document type)为会议论文的计30分。

第三条 项目立项分值,根据立项申请书完成年限平均计入各年。

第四条 通过学校初评上报的国家级项目当年给项目主持人计30分,上报省级项目的计10分。

第五条 已受理的国家发明专利当年给发明人每件计30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计10分。

第六条 教师外出参加本专业学术会议每次计3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度开始执行,院科字〔2008〕10号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