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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细则(修订) 新院科〔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以及校级项目。纵向项目是国家、部(委)、省(市)等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横向项目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政府批准的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科研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等。校级项目是由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建立学校、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科研项目管理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指导各类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过程管理、对内对外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学院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负有具体管理责任,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和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工作,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末提出下一年科研经费匹配的需求,学校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匹配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匹配(优先支持具有成果转化潜力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当年未使用完的匹配经费年末收回。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流程。科研处根据上级部门的项目申报通知或学校工作安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要求。学院应及时传达申报通知,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项目申请人应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及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

第六条 学院应做好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论证、材料审核工作,确保项目申报书质量。

第七条 科研处做好科研项目的受理、专家评审、论证、公示、上报、立项等工作。

第八条 科研合作协议管理。凡我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需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任务来源、研究任务分工、合作人员、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经学院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报请学校审批。

第九条 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经学院和科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管理部门,涉及重要事项报请学校审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并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横向科研合同。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学院、科研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送法制办审核,涉及重要事项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签订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等材料提交科研处备案,将项目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并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办理经费入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科学严谨的开展研究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委托方或学校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工作总结、经费执行报告等相关执行材料。

项目负责人要遵守生物安全规定及伦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守科研诚信,严禁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不得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学院是本单位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有关要求以及工作安排对项目进度、完成质量、经费使用等开展项目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检查类型包括阶段检查、中期检查、年度检查等,原则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类项目检查全覆盖。

第十四条 科研处要加强对学院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抽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无工作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等项目,科研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终止项目、暂停经费报销、更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并上报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方。

第十五条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一经签订应认真履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学院、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涉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科研处审核后逐级上报,涉及重要事项报请学校审批后上报。

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科研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如项目无法按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及解决办法,经学院和科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如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经学院和科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生效。项目负责人应承担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双方约定办理。

第四章 中期和结项考核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研究周期内,将进一步加大科研项目中期考核力度,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加强研究,根据申报项目所属学科,定期召开学术分委员会(或委托校外专家)对科研成果进行论证,学术分委员会将进展情况汇总后交给科研处。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项前,要再次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对将要结项的科研项目的结项报告、科研成果等进行再论证。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流程。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合同书)规定及有关要求,主动、及时提出项目结题与验收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结题申请表、结题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材料。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审核项目材料后上报项目管理部门,涉及重要事项报请学校审批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 凡申报书或任务书涉及专利考核指标的项目,原则上需以新乡学院作为专利权人(排名第一)完成考核指标方可提交结题申请。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提交结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结题验收,或未能正常结题验收的项目(含验收不通过、终止、撤销等),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同时学校将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对于终止、撤销或存在其他需退回经费情况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费退回手续,原则上不得再报销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到期后合同自动结题终止,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填报附件《新乡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后提交科研处备案,在《新乡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中应明确科研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结题验收、撤销、终止等程序后,科研处、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要求办理项目经费结转、退回等工作。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据实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发表论文、成果评价、产品演示及成果展览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应及时采取申请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科研项目的评价、成果登记、成果申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与保存,并在结题验收后及时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含申请书、任务书、立项批复、年度报告、结题报告等)。学院、科研处应做好项目档案材料的审核、登记,并根据项目管理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存档或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或合同要求,主动接受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组织开展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学校严格依据任务书组织开展校级项目绩效评价,并根据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示范等项目类型实施分类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要求,对需要公开的项目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项目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和研究成果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对依法依规需公开的项目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OA系统、内部通报、宣传栏张贴、下发文件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科研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图片、违规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于科研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往颁布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与本细则与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以各级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附件:新乡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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