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修订)(新院学术〔20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新乡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自律与监督并重,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履行学术诚信建设职责,负责监督实施,落实学术诚信建设,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依规组织调查。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加强学术诚信的教育引导。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各类在读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六条 将学术诚信建设落实到科学研究管理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学术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学术诚信合同管理。
第七条 加强学术自律坚守学术诚信。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严格自律,坚守底线,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诚信中的监督作用,完善学术诚信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受理、协调或组织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线索明确的,应视情况可以受理。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按照正式立项调查程序,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四章 审查与认定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具体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我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不属于我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异议与复核
第二十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处理机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于3个月内作出复核结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新乡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院科字〔2009〕3号)同时废止。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