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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院科字〔2011〕2号

发布时间:2014-09-2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职工出高水平成果,增强我校科研实力,提高我校整体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论文类;2.著作类;3.获奖类;4.专利类;5.艺术作品类。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论文类

1.被《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CI)、《工程引文索引》(简称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简称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2.被《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简称CPCI-SSH或ISSHP)和《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简称CPCI-S或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中国教育报发表的理论和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摘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4.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大学(学院)学报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二、著作类

由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等七家出版单位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分别奖励2万元;其它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部分别奖励1万元;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部分别奖励5000元。以上出版物为译著时,相应奖励减半。

以上专著为合著时,按编者字数占总字数的比例进行分解奖励。

三、获奖类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国家级奖励的成果,学校按外拨奖金金额的 1:1.5配发校内奖金。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等省级奖励的成果,学校按外拨奖金金额的1:1配发校内奖金。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和社会科学一等奖的成果,学校按外拨奖金金额的1:0.5配发校内奖金。

4.若上述获奖成果未发奖金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省部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5.在国家级、省级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奖及获奖成果为论文形式时按同级别金额减半进行奖励。

四、专利类

被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且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者,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五、艺术作品类

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文艺作品奖励2000元;在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出的文艺作品奖励1000元。在全国、省美协、省音协或与文化部、文化厅举办的政府评奖中获奖,可比照同级别金额减半进行奖励。

第四条 申请程序

1.申报人向科研处报送《新乡学院学术成果奖励申请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并提交论文、著作、项目立项书、成果奖励证书、专利证书等原件。

2.对符合奖励条件因学习或外出等非主观因素,未能在受理期限内申报的,可在下年度申报奖励。

3.科研处在受理各项成果奖励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验核查、汇总和公示,报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五条 有关说明

1.成果奖励每年核定一次。

2.被奖成果的第一完成人需为我校职工,第一产权单位需为新乡学院。

3.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印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依据。

4.同一项科研成果符合多条奖励(含收录奖励)的按最高金额执行。体、音、美类成果奖励学校不重复奖励。

5.获奖成果的特等奖按一等奖标准的120%对待。

6.同一著作奖励后,再版或修订后再出版的不再奖励。

7.科研成果奖励的标准中均含税金。

8.被奖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要撤消其奖励,收回奖金和证书,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院科字〔2008〕10号文《新乡学院科研奖励与项目资助办法》停止执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