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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新院科〔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备案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2〕2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审计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和各级主管部门明确实施外源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相关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应用及转化。

第二章职责体系

    第四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费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和保障项目有序开展。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一)直接经费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购置图书、复印翻拍、采集数据、翻译资料、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交通费、国际差旅,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经费: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其中,科研项目外源到账经费的管理费提取:一是按照项目管理单位下发的文件要求提取管理费;二是按照到账经费中3%提取。

第四章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九条  各项经费支出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发放程序和学校其它纵向项目间接经费绩效发放程序相同。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五章结题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时,科研处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对于项目资金使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

    附件: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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