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院科〔2025〕3号新乡学院专利申请与管理办法(修订)
新乡学院专利申请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师生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我校科学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年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3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教师任职期间的所有发明创造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学校持有(挂职兼职期间或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无权使用与转让。
第四条 全体师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它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同时应注意保护本校的专利权不受侵犯。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五条 所有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除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还应同时考虑专利申请后能否得以转化和能否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专利申请需按照我校专利申请管理流程进行申请备案,发明人填写《新乡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申请的专利应与其从事的科研工作相关,经归属二级单位审查确认后,交由科研处备案。不按学校规定申请并备案的,在科研工作量、奖励和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定。
第七条 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
第三章 专利的管理与奖励
第八条 为鼓励学校师生员工积极申报发明专利,对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进行绩效奖励,具体标准按照《新乡学院科研工作量标准和奖励核算办法》执行。
第九条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发明创造。学生在校期间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新乡学院的,享受教师发明创造奖励的同等待遇。
第十条 鼓励我校广大师生进行原创性发明创造,凡经过转让、变更等过程获得的非原创性发明,以及已失效的专利,职称评定、成果认定和绩效奖励等均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专利获得授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未转化或转移的专利,职称评定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按照《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发明人应在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对于情节严重的发明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批准申请专利。对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奖励;对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涉及转移、转化的,按照《新乡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后,已取得经济效益的,由实施单位出具应用证明,鼓励申报专利奖和科技进步奖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专利申请与管理办法(修订)》(院科字〔2020〕3号)同时废止。